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商業(yè)保險行為。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所謂承運人責任險”,是指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保險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對旅客或者危險貨物貨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shù)姆芍贫取_@是國家為了保護道路運輸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助或賠償而采取的一項強制保險制度。
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從去年開始,各地運管機構都開始推行客運企業(yè)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在保險公司承保該險種時,小部分非營運客車也參投了該保險。對于非營運車輛投保該險種,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投保對象理所當然為客運經營者,其他人和非營運車輛也不得參投此保險,理由是該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guī)定的強制險種,只適用于道路客運企業(yè)及營運客車;另一種意見認為,對客運經營者及其營運客車,該保險是強制的,對于非營運客車,該保險是自愿的,理由是沒有法律禁止非營運車輛參投此保險,同時非營運車也可為承運人。
一、 承運人責任險是否應限定范圍?
承運人責任險是否應被限定范圍,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看。
1、從承運人責任保險設立的原因來看道路運輸業(yè)是一個風險行業(yè)。旅客、貨主乘坐或使用道路運輸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是很難避免的,一旦發(fā)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我國目前已經推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不包括本車的乘坐人員和貨物,往往使旅客或貨主遭受的損害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同時,發(fā)生意外事故的風險對于道路運輸經營者有著直接的影響,在發(fā)生意外事故,對旅客或貨主進行損害賠償后,將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現(xiàn)在道路運輸主體的多元化,部分承運人在發(fā)生重、特大事故后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貨主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倒閉的厄運,甚至造成突出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
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yè)健康發(fā)展,從制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借鑒國內外經驗,特提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性質來看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強制保險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兜缆愤\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由此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保險,強制參投該保險的范圍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3、從承運人責任的保險標的來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發(fā)生事故時,車上的乘客、駕駛員、駕駛員助手、跟車售票員、服務員、跟車導游等車上人員發(fā)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都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4、從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的時間來看承運人責任險雖然為法律規(guī)定的一項強制性規(guī)定,但其并不作為道路客運經營者的開業(yè)許可條件。由于道路客運經營的特殊性,開展道路客運經營必須依賴其擁有的經營工具(營運客車),因此客運經營者實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其開業(yè)之后。只有客運經營者經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核準投入經營工具(營運客車)時,才必須按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此時如果沒有按規(guī)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才能對其進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銷該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從以上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是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產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運輸經營的范圍內。所以承運人責任險從其開始就已經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范圍內。
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人應限定為道路客運經營者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作為承運人責任險的其中一種,理所當然的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的范圍內,而且也只能由合法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投保。該保險的投保人僅為經縣級以上道路運管機構許可的合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其他非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因為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已經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不得參投承運人責任險。
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具體范圍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具體范圍僅限于《道路運輸條例》規(guī)定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不得投保該險種。
1、對于私家車等非營運單位的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對于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非營運客車,由于不為實際經營,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3、租賃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雖然有些省市的運管機構對租賃經營者核發(fā)了許可證,對客車也核發(fā)了道路運輸證,但由于其經營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范疇,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目前針對客運旅客的保險主要有三類:
一是在現(xiàn)行的客運票價中均含有2%的費用作為旅客意外險,旅客在購買車票時已支付保險費,但此類保險只在當次客車生效,保額較低,最高為3到5萬元。
二是供旅客自愿購買的保費2元的意外險,也是當次車生效,加上包含在客票中的意外險,保額約為10萬元。
三是現(xiàn)在強制推行的承運人責任保險,由客運企業(yè)出錢為旅客購買,保險時間較長,一般為一年期,賠付標準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