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跟父母斷絕關系
1.在任何特殊或者極端的場合下,都不應貿然決定與親身父母斬斷所有關聯(lián)。
2.年幼的子女必須承擔家長對其撫養(yǎng)、教導和保護的責任,無論是經濟支持還是精神關愛。
3.成年人也有責任對父母盡到贍養(yǎng)、幫助以及保護的義務,盡自己所能去回報他們曾經的付出。
4.以上幾點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其效力猶如法律條文般的牢固,任何人不得根據個人意志而通過協(xié)定將其解除或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靠前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靠前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二、如何跟公司約定正常離職工資發(fā)放時間
通常情況下,員工在離職之后的薪資將按照企業(yè)內部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進行結算與發(fā)放。大部分的公司都會選擇在維持日常工資發(fā)放日期不變的基礎上,于員工正式離崗當日完成對其出勤狀況以及相應薪酬額度的確證工作,并在下個發(fā)薪周期內按時、足額地支付給離職員工。
然而,部分企業(yè)亦有可能會選擇在員工離職當日即刻發(fā)放其應得的薪資,具體的發(fā)放方式還需依據各家公司的內部規(guī)定而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