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與受理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如果認為需要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就應當向所在企業(y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明確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才能考慮是否受理。
申請調解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任何人不得對此進行非法干涉、限制和剝奪。根據(jù)工作規(guī)則第1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管采取何種方式,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即申請人必須與本爭議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相對人,即申請人必須說明與誰發(fā)生了爭議,在哪些問題上發(fā)生了爭議;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
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后,調解委員會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然后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做出決定。調解委員會審查,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審查申請調解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不是勞動爭議的,不予受理;審查調解申請人是否合格;審查申請調解的勞動爭議是否符合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受申請的范圍和條件。
《工作規(guī)則》第15條規(guī)定,調解委員會接到 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審查申請調解的勞動爭議是否已經(jīng)經(jīng)過仲裁裁決或 法院判決。對已經(jīng)過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調解委員會不應受理,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申訴**。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調解前的準備
調解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1)弄清爭議的基本事實,即勞動爭議產(chǎn)生的原因、發(fā)展過程、爭議的焦點等。
(2)了解與爭議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及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為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jù)。
(3)對調查得到的材料進行 綜合分析研究,并結合勞動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判明是非,分析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4)召開調解員會議,通報調查情況,討論確定 調解方案,在統(tǒng)一認識的基礎上確定調解意見。
(5)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與勞動爭議當事人談話,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提出正確對待調解的要求,通過宣傳法律知識及對當事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為調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三、調解
勞動爭議的調解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調解委員會主任宣布申請人請求調解的爭議事項、調解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tài)度;聽取當事人意見;說明調解委員會對爭議的調查結果和調解意見;當事人協(xié)議。
四、調解終結
調解終結的具體方式包括:當事人自行協(xié)調。在調解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勞動爭議的調解即行結束;當事人撤回 申請。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撤回自己的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應當準許,并終結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這時調解委員會 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終止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
經(jīng)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xié)議書一式3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每一位勞動者都有可能遇到勞動***,因而都有可能走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對于相關政策還是應當有充分了解。所以,本文所講述的內容,相信對很多人都有比較重要的意義??偨Y來說,當我們遇到相關勞動侵權行為,切忌慌亂,而應積極從法律層面尋求解決之道,先調解、后仲裁;在進行調解時,應當抓緊上文中提出的相關時效,一步一步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