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家都知道,在外面找工作時,用人單位都會和當事人簽訂一份勞務合同,用來作為憑證,也可以確保用人單位和當事人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但是并不是所有用人單位都是這樣按照正規(guī)的法律程序和當事人簽訂勞務合同的,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在找工作的時候才會遇到那么多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來說,當事人從開始給用人單位工作到一段時間期間,如果用人單位一直都沒有和當事人簽訂勞務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是應該給當事人付兩倍工資的,可以一般來說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沒有這么做,因為大多數的當事人都缺少這樣的法律意識。
當然了,不與當事人簽訂勞務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會造成很多損失。例如,如果從事保密工作性質的單位不與當事人簽訂勞務合同,那么當事人可以不準守保密協(xié)議,將用人單位里的機密泄露;又或者當事人無故離職,延誤用人單位的工期或者造成用人單位的損失,這個責任當事人是不用負的。因為當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所以當事人不用遵守用人單位給出的一些工作規(guī)定。
所以用人單位不與當事人簽訂勞務合同的話,用人單位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人單位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