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生產、銷售假藥罪來進行處罰;
1、《刑法》靠前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靠前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靠前百四十條至靠前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而且也違反了我國的藥品管理規(guī)定,只要造成嚴重的后果就會按生產、銷售假藥罪來進行處罰,對于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