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的分配是怎么分的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配原則上婚后財產是一人一半,個人財產一般是不予分割的。但也有特殊情況,如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這在雙方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中均可以適用;另一種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適用于訴訟離婚中。
財產分割的范圍僅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以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其他財產,均不屬分割之列。雙方協(xié)議時,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如約定的內容規(guī)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均屬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人民法院認定夫妻財產約定無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
二、少分財產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對方少分到財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靠前種情形:《民法典》第1087條:“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里的情形是照顧要直接撫養(yǎng)孩子一方、女方以及無過錯方的利益,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就是男方出軌,法院判決孩子歸女方,那么財產有可能按照四、六分,而不是平均分。
第二種情形:《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边@種情形就需要證明對方有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結合經驗,隱藏財產可以通過北京法院讓雙方申報財產而對方留有財產不申報的方式實現,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則需要根據銀行流水等情形實現。雖然法律規(guī)定的“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從法院實踐判決結果角度,“不分”的情形非常少見。
與過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過錯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在財產分割上體現對過錯方的否定評價,這里的過錯指的是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對離婚存在過錯的情形。因此,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將該原則運用在財產分割請求中,要求對方少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