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很多具體的刑事犯罪,我國最高院都是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那最高院聚眾斗毆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可能大家不知道,我們尚未制定專門的聚眾斗毆罪司法解釋,不過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聚眾斗毆罪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
一、最高院聚眾斗毆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聚眾斗毆犯罪行為人被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應該支持的答復
法研〔2004〕179號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靠前款的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chǎn)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其仍然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fā)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人罪。聚眾斗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斗毆犯罪的行為人。對于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并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二、聚眾斗毆罪量刑
聚眾斗毆罪怎么判?根據(jù)我國刑法,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故意***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