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規(guī)定破產和解程序是什么?
(1)和解申請。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xié)議草案。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xié)議草案。
(2)和解協(xié)議的成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zhí)行職務的報告。若和解不成,轉為破產程序。
二、破產和解的生效條件
1、破產企業(yè)在提出破產和解時,必須提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破產和解條件。關于和解條件的內容,要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這是因為,破產和解既然是由法院進行的破產處理之一,那么,債權人平等的理念當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為該平等適用對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人。
2、破產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沒有遵守破產和解條件而向特定的破產債權人提供特別的利益時,將被視為無效。
3、破產和解方案提出后,法院應對該方案是否由有資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提出等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駁回事由。
4、對于通過了法院審查的破產和解計劃,還需交付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日期由法院作出決定并公告,該召開日期必須在一般的債權申報之后。不過,在有特別申請時,法院可以合并會議召開日期和債權申報日期。在會議上有表決權的僅限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人。破產和解提供人應在破產和解的召開日期到場提供破產和解方案。這種提供的含義,應是向債權人提供破產和解契約。所以,在會議上由法定多數(shù)債權人表決認可破產和解條件的話,可以理解為這是債權人方面對破產和解契約的承諾。認可破產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而且其債權額必須得到持有總債權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人的同意。
5、若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破產和解方案,即意味著要繼續(xù)進行破產程序;對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方案,還需要移送到法院進行確認。之所以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的還要得到法院認可,是因為破產和解的效力對少數(shù)反對破產和解的債權人也具有強制力的緣故,因此,這種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破產和解的合法性。
如果能夠達成破產和解協(xié)議,意味著公司不必要必須走到破產這個境地,如果絕大多數(shù)債權人都同意法人暫時延緩償還債務的期限的話,有可能公司挺過這段最艱難的時期還可以重新步入正軌??善飘a和解并不是以公司的意志為轉移的,關鍵看債權人的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