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制定了各項法律保障社會的安穩(wěn)與和平。如果沒有法律支撐國家,那么這個國家肯定不會像今天這樣繁榮昌盛。判定一個公民是否有罪,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必須要有確鑿的事實依據,還有人證、物證等來證明他觸犯了行政處罰法。那么,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流程有哪些,有哪些方式?請看下文。
一、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流程
行政處罰執(zhí)行程序有三個主要內容:
1、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對于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
3、強制執(zhí)行,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行政處罰方式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yè);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徼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徼納罰款。
(二)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人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三)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四)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公開拍賣或者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針對不同的違法事實,當事人要接受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不同,有的人的行為只達到了行政處罰程度,比如輕微的尋釁滋事、賣淫嫖娼、毆打他人、**等等。但有的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刑法的執(zhí)行流程和方式與行政處罰法不同,需要區(qū)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