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正回購方以出售債券現(xiàn)券的方式,向逆回購方融入資金,并按照約定預期年化利率和期限,以債券回購方式贖回債券現(xiàn)券。與封閉式相比,主要在于債券歸屬權發(fā)生改變,有一次賣出和一次贖回,成為兩次現(xiàn)券交易的組合。
按照上述交易機制,“買斷式回購”的參與者可在依次遞減的不同回購券種上進行多次回購操作。比如,***者靠前次選擇了90天的交易品種進行逆回購,20天后如果出現(xiàn)問題,他就可以通過債券正回購,再把手中該筆債券在60天內的任何品種上賣出去拿回現(xiàn)金,可以規(guī)避一定的資金緊張的風險。
**對象:
凡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可敘做買斷式回購業(yè)務。主要以商業(yè)銀行、外資銀行、財務公司、農信社、城信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為主。
管理規(guī)定:
1.最長期限不得超過91天。
2.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xié)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
3.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單只券種的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于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
4.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于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買斷式回購的特點:
(一)實券過戶制度,買斷式回購直接以證券賬戶為基礎進行交易,即回購成交后,融資方的國債即被過戶到融券方的賬戶中,回購到期,國債再反向過戶;
(二)買斷式回購實行履約金保證制度,參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交納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凍結在結算公司,回購期滿才可解凍;
(三)買斷式回購引入了不履約申報制度,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時,無論融資方還是融券方如果無法按期履約,均可以主動進行到期回購的“不履約申報”;
(四)買斷式回購實行有限責任交收制度,一方違約或申報不履約后,履約金劃歸守約的對手方,雙方交收責任解除,因此,這是一種有限責任的交收制度。
買斷式回購在功能上的優(yōu)點:
買斷式回購同時具有融資和融券功能。買斷式回購可以滿足持券方傳統(tǒng)的融資需求,在市場看漲時,提供一種做多機制,對于其對手方而言,買斷式回購滿足了融券的需求,在市場下跌時,可以提供一種做空機制。
此外,買斷式回購還具有遠期價格發(fā)現(xiàn)功能,買斷式回購的成交價格實際上就是該債券的遠期價格,它反映了市場對于債券未來一定時間內的價格預期,***者可以根據(jù)買斷式回購所揭示出來的遠期價格制定相應的***策略,規(guī)避市場風險。